开化县人民法院文件
开法〔2013〕59号
开化县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会诊的规定
为加强执行公信力建设,发挥集体智慧,及时解决疑难复杂问题,完善执行管理,克服承办人“一竿子到底”办案模式带来的弊端,优化资源配置,统一执法尺度 ,提高执行办案效率和质量,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执行会诊制度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执行会诊是指对超过一定期限未结的或疑难复杂的执行实施案件等,通过集体讨论,指导或决定下一步执行措施。
第二条 对下列执行实施案件应当进行会诊:
1、立案后3个月未执结的案件;
2、当事人信访的案件;
3、上级机关督办交办案件;
4、有财产控制在案但拟程序终结的案件;
5、疑难复杂案件。
第三条 执行局局务会议行使会诊职能。根据案情需要,可以邀请院领导、其他审判执行人员参加会诊。
第四条 执行会诊可行使以下职能:
1、了解案件久执未结的原因,对承办人进行指导和督促;
2、审查是否应程序终结;
3、确定执行措施或执行方案;
4、其他可以行使的职能。
第五条 执行案件承办人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执行实施案件,应当主动申请提交会诊,并写出书面汇报材料。
执行部门负责人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执行实施案件,承办人未申请提交会诊的,应当通知承办人写出书面汇报材料,提交会诊。
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之外的执行实施案件,承办人认为有必要会诊的,也可申请提交会诊;执行部门负责人、执行局长可以决定提交会诊。
第六条 执行会诊由执行局长或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主持,一般按承办人汇报案情、与会人员讨论、主持人总结的程序进行。会诊应当记录在案,会诊意见承办人应当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三年十月八日
主题词:执行会诊 规定
报:市中院
发:本院领导、各部门、存档
开化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3年10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