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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护民制度

发布日期:2011年11月15日    阅读次数: 次  来源:本站原创  

文章字号:    标准          文章字体:  雅黑  宋体

  司法护民制度

1、强化审判职能作用

  (1)要不断加强宗旨观念教育,使广大法官牢固树立群众观念,按

照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要求,从制度改革到审判作风、工作作风,乃至具体

言行,均能体现出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护民的宗旨和要求,经常检

查和认识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改进不足,纠正错误,正确履行职责,切

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焦点、热点问题。

  要严格依照程序法和实体法办案,确保案件质量,保证审判的中立、

公正。

  (2)强化刑事审判打击职能,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健全“严打”

经常性工作机制,继续严厉惩处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严厉惩处严重

危害人民群众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爆炸以及

重大盗窃等犯罪;进一步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参与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时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

财产安全和安居乐业。进一步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护,保障被告人

依法行使辩护权、质证权、辩论权和最后陈述权,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

人,杜绝超期羁押现象。

  (3)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改革开放的深入发

展。大力开展民商事审判,遵循非歧视原则,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和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统一、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

  (4)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

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2、努力提高办案效率

  (1)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实行案件繁简分流,扩大适用简易程序范

围,加快案件流转速度,使简案审得快,繁案审得准,既体现公正,又体

现效率,减轻涉诉群众诉累。

  (2)严格遵守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

制度的若干规定》和《案件审限管理规定》,加快办案速度,杜绝超审限

案件,实现审判工作的优质高效。加大力度清理超审限案件和超执行期限

案件,在11月底前,对该类案件应清理完毕。

  3、规范调解程序

  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涉诉案件的调解程序进一步加以规范,使

调解既体现平等自愿的原则,又体现合法的原则,杜绝借调解为名损害一

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要设法提高案件的调解结案率,致使矛盾得到

及时化解,又使有限的审判资源得到合理调配,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4、强化审判监督

  (1)落实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办案、听庭和查评案件制

度,以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

  (2)加强案件的催办和督办制度。严格依照法院的有关规定,对适

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商、行政案件超过二个月的,或适用普通程序超过四

个月的,实行催办制度;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超过五个月的,由承办人写

出书面报告说明不能结案的理由和原因,并实行督办。对执行案件如超过

一定期限不能执结的,实行换员执行,并对原承办人实施差错案件质量责

任追究。

  (3)落实案件质量查评制度。案件审结后应及时送检,对由于审判

人员作风不实等原因导致案件质量问题,除通报批评外,追究审判质量责

任。

  (4)建立裁判文书公示、评比及考核制度。每月对筛选的裁判文书

予以公示,每季评出质量优劣裁判文书若干份,奖优罚劣。

  (5)落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制度,妥善处理人大代表和政协

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坚持走访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检察院和

乡镇、街道、行政单位,主动征询意见,自觉接受监督。邀请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旁听案件的审判,视察法院工作,为他们了解法院创造条件、提

供方便。

  5、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案件执结率

   (1)要继续探索执行工作新举措,有效控制执行案件债权凭证发放

率,提高案件实际执行率,巩固执行工作良性循环法院争创成果。

   (2)要扎扎实实做好执行工作,在审执分离的前提下做好审执结合

文章,牢固树立审执兼顾、审执并重思想,切实做好案件审理中的财产保

全等工作,为执行打下坚实的基础。

   (3)要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依法适用各种强制措施,维护法律的尊严。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

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规定义务的,要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全国人大常

委会的解释,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6、加强队伍建设 

  (1)加强政治思想教育。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选准载

体,使政治学习经常化、制度化,全面提高干警的政治素质。

  (2)加强业务教育。不拘一格,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各类培训,

提高干警的业务素质。

  (3)执行“六条禁令”,实行干警诫勉、告诫、待岗和辞退制度。

严格执行“六条禁令”,不得私自接触当事人;不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

人的吃请、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打听案情、泄露审判秘密;不得在工作

日中午和工作时间饮酒;不得酒后驾驶机动车;不得参与赌博性质的娱乐

活动。对干警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等方面出现的问题进行诫勉和告诫;

对因工作消极、经常出现失误有损法院形象、经告诫仍不改正或一年内告

诫两次以上等情形,实行待岗;对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

或者旷工等情形的,予以辞退。

  (4)全面落实廉政承诺制度。对于廉政承诺的内容要经常对照检查。

  (5)严肃执法、廉洁自律。全院干警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恪守法

官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不得有法官法禁止的13种

行为。对于有违反行为的,实行“不廉洁行为一票否决制”,并视情节轻

重,分别给予处分。

  (6)认真执行廉政责任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干警要严格依照要求,自觉履行职责,经常检点自己的行为。

  (7)建立廉政举报制度。充分利用法院设立的“公开公正审判意见

箱”和“廉政建设举报箱”的作用,自觉接受来自外界的监督;公开举报

电话,欢迎通过电话举报(举报电话号码:5022352  5022731)。法院本

着负责的态度,对于举报进行认真核查。经查证属实的,对相关人员一律

给予相应处分。

  (8)加强对队伍的日常管理。按照院领导巡查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

求,强化对工作秩序和队伍的动态管理,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查找原因,

采取措施,及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