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版本太低,拖慢上网速度且存在安全隐患,建议使用IE9或以上浏览器以获得最佳效果!
  接待部门:立案庭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 08:30 - 12:00 下午 14:30 - 17:30 咨询电话: 12368

郑光根等诉汪建新借贷案——法院不保护不合理期待利益

发布日期:2015年11月27日    阅读次数: 次  来源:本站原创  

文章字号:    标准          文章字体:  雅黑  宋体

 

郑光根等诉汪建新借贷案

——法院不保护不合理期待利益

 

【裁判要旨】

债权人主张债权,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两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没有胜诉权。

 

【案例索引】

一审:开化县人民法院(2014)衢开商初字第880号(2014年11月5日)

 

【案情】

原告:郑光根

原告:余小仙

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志军,系浙江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建新

委托代理人:徐文兴,系浙江援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1999年2月21日,被告汪建新向原告借款3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后被告与原告女儿离婚,原告女儿于2013年起诉要求享有原告所有的水电站一半股权,经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现原告依该份借条起诉要求被告汪建新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自1999年2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借款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汪建新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但被告认为之前与原告女儿发生纠纷时补偿给其女儿的份额中已经包含了该笔费用,而且原告自始至终都没有主张过该笔借款,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审判】

开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郑光根、余小仙与被告汪建新的民间借贷行为合法有效。阻却原告实现债权主要原因有:一、原、被告双方建立起借贷关系的纽带系被告前妻郑霞,因其也是原告的女儿。在1999年被告与郑霞未办理登记结婚时,原告愿意借钱给被告,主要是基于姻亲关系,出于帮助准女婿的原意。2002年2月28日,被告与郑霞协议离婚,并约定双方债务各半承担。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父母亲向女儿追讨女婿所负债务的可能性是极低的,因此在女儿离婚并且允诺承担一半债务的前提下,原告方能实现全部债权的可能性大打折扣,这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原告的权利。女儿离婚是一个家庭比较重大的事情,一般家庭的父母亲都会在第一时间得知结果,所以离婚当日即2002年2月28日原告方理应知晓自己的债权可能要受到损害,诉讼时效从此开始计算两年,本案原告于2014年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二、(2013)衢开商初字第430号郑霞诉汪建新合伙企业纠纷一案二审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汪建新同意支付郑霞200000元,虽然未明细具体内容,但在一审审理过程当中,案外人郑霞一直主张其分配股权的理由有两个,一个是前期投资(包括父母亲帮忙、自己现金投资),另一个是后期管理及投资,但又未能具体罗列出资明细,可以推断出郑霞主张的主要理由是汪建新筹建水电站初期己方家属出借的钱,只是双方多年账目不清,无法具体罗列,所以汪建新在二审中通过补偿的方式解决双方家庭多年的纠葛,实际上补偿款中已经包含了偿还郑霞父母借款的部分。综上两个原因,原告的诉请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诚信原则,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开化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郑光根、余小仙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中,原告出具的借条并未约定归还期限,因此从书面证据上并不能寻找出过诉讼时效的痕迹,但是本案以原告的主张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也是有法律依据和现实意义的。

审理该案件要从(2013)衢开商初字第430号郑霞诉汪建新等合伙企业纠纷一案出发。首先,审理过程中发现,汪建新之前因行贿接受多年刑事处罚,之后妻子与其离婚,并且代为经营的水电站一直没有盈利。不仅如此,为维系水电站运营,在汪建新服刑期间,其妻子郑霞将挂在汪建新名下的实际属于其弟汪联新的唯一房产以低价出售,导致其弟至今无处居住,汪建新一直愧疚。在多种因素共同的影响下,汪建新出现严重的偏执心理,随时有可能出现死伤、信访的情况出现。因此在审理过程当中,承办人对该案申报了风险等级。其次,该案一审判决后上诉至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通过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于双方多年账目不清,最终的调解结果也非常模糊,仅为被告汪建新支付200000元,双方一切纠纷结清。

法律的价值不仅仅是维护双方当事人诉讼的自由,还要维护正义及秩序。法院的裁判文书的一个重要意义在于解决当下当事人的纠纷,并且指引日常生活中的人们如何进行符合法律要求的社会生活。本案中,承办人员从诉讼时效的立法原意出发—法律不保护懒惰的人,以被告汪建新与原告女儿郑霞离婚日期为知晓权利义务可能受到侵害的时间,以此开始两年内原告没有主张债权的理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的一个目的是阻止原告的投机行为,给这种抱着侥幸心理想要获取更多回报的行为画上一个句号。按照群众的普世价值给予弱势一方基本的权利保护,了结双方多年纠葛。并且也希望通过这份裁判文书的公开,打击诉讼中的赌徒,提高诉讼当事人的诚信度,以此维护整个社会法律的正常诉讼秩序。

最后,原告方未提出上诉。不仅案结事了,也防止了被告汪建新可能存在的进京信访的情况出现。达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

本案其实是离婚纠纷中案结事未了的典型案件。往往很多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时,片面追求调解率,为了案件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以双方妥协或者含糊其辞的调解方式结束。在夫妻双方债权债务或者权利义务尚未分清的情况下,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之后如果出现新的债务或者一方权利未完全履行,就会有可能给寻求利益的一方提供新的漏洞,再次提起起诉。而再次起诉的案件多数情况下是事实不清、真伪难辨,并且该种案件往往不以离婚后财产纠纷起诉,承办人可能更换。同时,衍生案件从表面上看与原先的离婚纠纷完全没有牵连,因此,在承办人员不细心的情况下有可能会出现就案办案。典型的就是本案中原告抓住郑霞与汪建新之间的协议不涉及自身的漏洞,可以不受双方一切纠纷结清的约束,以借条起诉再次博取利益。如果承办人员不了解双方身份、先前的案件处理结果以及承办人的办案理念,显然本案以支持原告诉请的方式结案是正常的。人为财死,鸟为食亡,无可厚非,原告的做法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客观评价显然是不道德的。

结合本案及审理的类似案件,为避免出现错案或者是有悖司法公正的情况出现,可以从以下几点出发:

一、发挥备忘录作用。在疑难复杂的离婚案件审理过程当中,夫妻双方常常会出现因各种原因的遗忘或故意遗漏债权、债务,能够一次性将所有债权债务悉数理清的案件非常少。因判决书中有些内心确信的理由不能尽情表述,所以可以利用备忘录的形式,将自己办案过程中的感触和办案心得记录下来,以便后来承办人员能够顺着原来的办案思路继续下去,这也是“集中审理”原则的一个变化。

二、打破庭室枷锁。各庭审之间审理的案件纠纷类型不同导致同一婚姻事实引起的不同案件分往各个庭室,不利于全面了解案情,也不利于更客观公正的解决案件。因此,可以在法院内部形成一种制度,结合全省法院关联案件”查询功能,将发现与离婚双方有关系的经济纠纷案件移送至离婚案件承办人手中,这种做法还能有效规避离婚双方为规避债务而提起的虚假诉讼行为。

三、裁判文书中权利义务尽量明确。究其根源,很多案件是在承办人员没有充分全面考虑到案件后续发展的情况下产生的,因此,承办人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予以考虑充分,将权利义务明确,附加一方或双方违约条款,并将财产部分纠纷的解决效力范围扩大到双方亲属。这样就能有效避免双方为获取更大利益作出违背道德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