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开化法院向税务部门通报并协助对一名职业放贷人征收利息税费共计2.17万元。据悉,这是开化首例对职业放贷人利息收入进行征税。
申请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宋某某于2013年向开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9年9月的一天,承办法官接到被执行人来电,表示经过6年的时间,目前已有能力偿还债务。但是,申请人要求自己将所欠债务直接交给他。
通过调查,承办法官发现原来该案申请人宋某某是一名职业放贷人,为了能顺利征收税款,承办法官当即告知被执行人在限期到法院履行债务,不可将钱直接交给申请人。
9月9日,被执行人汪某某将执行款19.67万元交付到了法院账户,其中借款本金10万元,借款利息9.67万元。根据浙江省高院、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于2019年6月20日印发的《关于对职业放贷人征收税费的会议纪要》的通知要求,开化法院遂向开化县税务局通报,税务部门向法院回函告知申请人宋某某某应缴利息税费2.17万元。9月18日,宋某某缴纳了该笔税费。
何为职业放贷人?
职业放贷人是指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具备发放贷款资质,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营业性、经常性特点的单位,以及以放贷为其重要收入来源,经常性向不特定对象放贷并赚取高额利息的个人。
人民法根据同一原告或关联原告在一段时间内所涉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利率、合同格式化程度等特征,结合各地实际,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进行重点管理,并每季度向公安、检察机关等协同治理单位通报情况。职业放贷人名录中有公职人员的,抄送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和当事人所在单位。
认定为职业放贷人的后果
◆审理中发现民间借贷衍生的高利转贷、集资诈骗、虚假诉讼、敲诈勒索等犯罪线索的,及时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
◆职业放贷人系公职人员的,将案件情况告知其工作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
◆律师、法律工作者、公证人员等人员违规参与职业放贷行为的,依法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上述单位或人员有参与“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立案部门在立案时首先对当事人身份、当事人在全市法院涉民间借贷诉讼次数、涉民间借贷诉讼金额及当事人提交的立案材料等进行审查,如审查为涉嫌职业放贷人的,应向其进行诉讼风险、执行风险告知,并引导其签署诚信保证书, 原告坚持立案的,应在流程系统中进行相应标注。如在立案阶段申请撤诉的,应要求其说明具体理由,并留存借据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备查,防止其滥诉。
◆执行部门对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的人员申请执行的案件,应对被执行人慎用拘留、罚款、布控、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责任等措施。对已经执行到位的本金及利息,及时向税务部门通报情况,协助税务部门对民间借贷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