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敏、程根土:
本院受理衢州市新汇彩印有限公司与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具体送达地址不详,依照法律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824民初35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敏支付原告衢州市新汇彩印有限公司担保代偿款768720.46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0月12日起计付利息至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程根土支付原告衢州市新汇彩印有限公司担保代偿款768720.46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0月12日起计付利息至款清偿之日止。
上述一、二两项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155元,由被告应敏、程根土各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三日